Posted on 2011/03/10
宋女士的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去年9月,丈夫突然到法院訴訟要求離婚,稱已與情人相愛多年且同居生活。 法院判決二人離婚。當時法官告訴宋女士,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宋女士當時沒有提出來。 現在快過去一年了,宋女士還能主張精神損失嗎? 司法解答 王佐司法所潘叢軍: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所以,宋女士應該在婚姻關系解除的一年內向前夫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現在,宋女士離婚還不到一年,因此完全可以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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