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緣分走到盡頭後,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在離婚時,一方或雙方都隱瞞共同財產的情況比較常見,誰想證明對方隱瞞財產,在舉證上都困 難重重。但一對離異夫婦,先後發現對方“私藏公款”未分割,而前妻用了近4年的時間,像擠牙膏一樣,將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分割的財產擠出11.9萬 元。
離婚後發現前妻藏有10萬元
黃某在2006年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盧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
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上,雙方協議約定,共同購買的黃某單位一套房改房歸盧某所有,黃某再付給她10萬元。離婚後,黃某履行諾言,先支付了4萬元。
離婚後不久,黃某卻從他和盧某的女兒口中得知,盧某在離婚前悄悄存有“私房錢”10萬元。盧某後來到黃某辦公室說事時,也承認了這一事實。
經過雙方再次協商,又重新對以前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那套房改房由盧某居住,房子產權的最終繼承人是他們的女兒。當初由黃某付給盧某10萬元的條款,也被刪掉。
在兩次“清算”後,這對昔日的夫妻對財產劃分的異議暫時告一段落。風波平息不久,財產糾紛又起波瀾:盧某認為,黃某在銀行有巨額存款,也存在隱瞞財產的情況。 2007年9月,她將黃某告上法院,要求將這些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黃某應該依法“少分或者不分”。
盧某沒有想到,她這一起訴,就耗時近4年時間,至今還沒有得到圓滿的結局。可她也成功地將前夫掌握的婚內財產,一點點地摳了出來:先擠出11.9萬元,後來又擠出20多萬元。
一審查出11.9萬元未分割
盧某認為前夫黃某隱瞞財產的依據,是她手上持有的12份銀行存款證明書,還有黃某自寫的記賬單。
盧某提供給法院的存款證明書表明,在她與黃某婚姻存續期間,黃某在各個銀行存款共有72.97萬元人民幣、3萬多美元和9000澳元。
盧某認為,上述的眾多存款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她還要求對曾協議處理過的那套房改房、黃某後來在單位得到的集資房,也一併進行分割。
對於盧某的要求,黃某認為不存在隱瞞的情況。因為這些銀行證明書早就在離婚前存在。 2000年9月,他們的女兒申請出國留學需要在銀行有存款的證明書,他除了向國內的朋友借錢外,還向在美國的表姨媽借款5萬美元,才取得存款證明書,這些 證明也一直由盧某保管。女兒出國不成,這些錢都已歸還給親友。至於單位的集資房,他已經將指標無償轉讓給別人,建房款也是別人以他的名義繳納的。其餘的 錢,他早已取出來用於日常生活消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提供了相關的證人證言,已證明歸還了借款,但他名下共有8.5萬元,不屬於借款,應該予以分割。此外,他雖然轉讓了集資房指標,但單位曾從他公積金賬戶扣繳3.4萬元,這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應予以分割。
2008年6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某名下有11.9萬元由雙方平均分割,扣除當初離婚時已經給的4萬元,黃某還應給付盧某1.95萬元。至於那套房改房,法院判決由盧某所有,但要補償黃某13萬元。
二審有20多萬元未認定
一審判決下達後,黃某沒有上訴,但盧某卻提起上訴,認為那套房改房在夫妻離婚時就約定處理了,法院不應該再重新分割處置。黃某的存款中,還有財產沒有被分割。
在黃某聲稱全部還款給別人的證據中,他提交了他表姨媽從國外的來信及另一名證人從國外寄回來的證詞,證明他已經將錢歸還。但這些國外的親友,卻沒有得到盧某和他們女兒的認可。盧某認為,黃某稱已歸還國外表姨媽的借款(折合人民幣20多萬元),是不存在的。
2009年12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一審法院中確定的黃某尚有11.9萬元的共同財產沒有分割,但認為兩人對半分不合適,判令黃某給付其中的60%給盧某。雙方之前已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分割,法院依法不予處置。
二審判決後,盧某仍然不服。她認為除了11.9萬元,黃某仍然用“虛假”的證人證言,用借款的形式,掩蓋屬於他們共同的財產20餘萬元的事實。為此盧某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檢察機關已決定對該案立案審查,現該案正在審查辦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