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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凈身出戶背後隱含什麼法律依據?
Posted on 2011/05/23 by user1

離婚案件和財產分割案件必須一同處理嗎?原本家財充裕,本在離婚時可以獲得不少的離婚財產,但結果是凈身出戶?這樣的情況的發生,外遇其中有什麼蹊蹺?

案情簡介

胡海英與李鐘鳴於1997年6月25日婚外情登記結婚,婚後與李鐘鳴 的父母同住一處,並於 1999年7月8日生一女孩。後來夫妻關系惡化,2001年2月,胡海英和丈夫李鐘鳴激烈爭吵後,從家裏拿走50萬元現金帶著年幼的女兒出走大連。隨後丈 夫和婆婆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家中失竊。她很快就被哈爾濱市南崗公安分局從大連抓回來,塞進了拘留所。同年3月17日,哈爾濱市南崗警方以涉嫌盜竊為由將胡 海英刑事拘留。4月4日,警方逮捕胡的提請被檢查機關退回,胡海英被取保候審。

2001年4月,胡海英向南崗區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書,要求解除和李鐘鳴的夫妻關系,撫養女兒,並依法取得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在胡海英向法院提 出的訴訟請求中主張依法分割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是宏鳴火鍋店的所有權、經營權,4處房產權,宏鳴實業公司的股權,火鍋店的營業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 等。具體包括,成立於1998年10月30日、投資人為李鐘鳴的宏鳴火鍋店復華店(2001年 3月20日該店申請變更企業負責人,由李鐘鳴變更為其母親金順濤);成立於2000年6月28日、投資人為李鐘鳴的宏鳴火鍋宣化店(2001年3月20日 該店申請變更企業負責人,由李鐘鳴變更為金順濤);成立於2000年2月、李鐘鳴控股60%的宏鳴實業有限公司;以及哈爾濱市南崗區麗順街的—處復式商品 樓、南崗區馬端小區—處地下室、哈爾濱市南崗區長江路世紀廣場的世紀名店商品房及—臺三菱吉普車、兩臺松花江面包車。

在法庭上,李鐘鳴拒絕了胡海英分割上述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除了宏鳴火鍋店復華店、宣化店的負責人均己更名為其 母親金順濤外,他拿出麗順街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稱該處房產為其父親李圭學所有;稱馬端小區、世紀廣場的世紀名店商品房均為其母金順濤所 有。宏鳴實業有限公司也成了金順濤委托他經營;房產也是金順濤出資購買的。此外,李鐘鳴的3臺車均已轉讓給案外人於某,用於抵償欠款。總而言之,李鐘鳴沒 有一分錢分給胡海英,反而有幾百萬元的債務要求胡海英背負。

法庭判決

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經審理於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由於雙方婚後不註意感情培養, 不能互諒互讓,現雙方已分居八個月之久,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應準予。婚生女應隨被告生活為宜,原告應承擔子女撫育費。關 於原告提出本田2.0轎車、三菱吉普車、兩輛松花江面包車作為夫妻同共財產劈分一事,因本田車系被告婚前所購,故為被告的婚前財產。其余三輛車因車主已變 更為案外人於鑫,於鑫對此三臺車主張權利,故應另案訴訟處理。關於原告提出要求將兩處火鍋店及哈爾濱宏鳴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劈分一事,因上 述三處實體均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故應另案訴訟處理。關於原告提出復式商品房、世紀廣場名店商品房、馬端街地下室房產應作為夫妻共有房產劈分一事,亦因上述 三處房產均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應另案訴訟處理。關於原告提出有債權50萬問題,因無證據,法院不予認定。關於被告提出有債務620萬問題,因被告無相關證 據證實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據此作出以下判決: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撫養,原告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承擔子女撫養費200元;三、原告可於每周日10時 至14時探望婚生女;四、個人衣物歸各自,個人婚前財產歸各自;五、坐落於哈市南崗區復華小區 C5棟8單元2層3號公房住房一處由原告承租居住;六、雙方戶口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分開。

對於一審判決,被告李鐘鳴沒有提出異議,原告胡海英對撫養權及財產劈分提出異議,於2001年11月14日,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益沒有認定”為由,向哈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主審法官發表的意見,說出了對胡海英請求劈分財產法院未予支持的依據理由:本田轎車是李鐘鳴與胡海英結婚前個人購買的,有車籍檔案為憑,該車為李鐘 鳴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該車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劈分。其余要求劈分的車輛、房屋,及哈爾濱市宏鳴火鍋店(兩處)及哈爾濱宏鳴實業有限 責任公司,根據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的匯編》中,有關第三人問題中明確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凡涉及與案外人有房 屋產權,或者財產等爭執問題的不能列第三人合並審理,對此,一般可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其它訴訟案件,也可以先處理離婚案件,對其它問題另案處 理。”法院對胡海英要求劈分共同財產的請求,因都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法院裁決另案訴訟解決完全符合法律依據。

法官認為,法院對這一離婚案的判決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該判決並沒有剝奪胡海英任何權利,更不是所謂的“凈身出戶”,胡海英完全可 以按照法律規定另案訴訟劈分財產。在劈分財產案件中可以讓所涉及的有關人員參加訴訟。法院會對各方利益充分考慮,依法做出判決。